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游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命名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游泳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热爱游泳及水上运动的组织和个人自愿集结的群众性、非
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医院工会的各项规定,服务广大职工,团结游泳爱好者(会员),推动医院游泳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医院体育文化的发展;增进与其他游泳协会组织的交流和友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山一院工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室设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工会。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活动的开展范围:
一.宣传、动员和指导医院游泳爱好者积极参与该项运动,提高广大职工对游泳运动的认识,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增进身心健康,提高医院游泳运动的竞技水平;
二.组织常规游泳训练,为会员和游泳爱好者(本院职工)提供规范化指导和技术培训;
三.举办院内游泳(水上运动)比赛;协办、参与中山大学游泳比赛;选拔和推荐优秀游泳运动员(本院职工)参加院校、省市比赛;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游泳及其他水上运动的安全引导工作;
五.通过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定期发布协会动态,科普游泳及运动知识;
六.与其他游泳协会或组织建立友好的沟通往来关系,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游泳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一.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个人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山一院的职工及工会会员;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规章制度,按时交纳会费(如有收取),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身体健康,爱好游泳或其他水上运动;
(四)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荣誉会员。对为本协会做出重大贡献和为本协会提供一定经费与物质赞助的单位,本协会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记录在册。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如有规定);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如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未请假)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委会会员;
三.决定协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确定工作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组织集体活动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管理、沟通、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委会半数以上常务委员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推进本协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的执行;
二.出席本协会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三.出席本协会各项活动和比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活动计划;
二.代表本协会洽谈捐赠、广告、有偿服务等协议、合同;[a1]
三.协调协会内部运作,促进与院外游泳组织的交流和沟通;
四.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协会活动计划和完成情况、财务状况;
五.决定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邀请;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聘请热心支持游泳事业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团体和企业人士捐赠;
三.医院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适用于《中山一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合法收开支。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兼职工作人员均不受薪,自愿参与,服从医院工会委员会管理及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19日中山一院游泳协会成立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委员会。
[a1]此条是否划归副会长职权?